2009年2月23日 星期一

聖本篤會規 第十八章 聖詠的安排

聖本篤會規
第十八章
聖詠的安排

(12) 每天晚禱該唱四篇聖詠,
(13) 從聖詠第一百零九篇開始,到聖詠第一百四十七篇為止,
(14) 除去已經分配到其他各時辰的聖詠,即從聖詠第一一七篇至一二七篇,以及聖詠第一三三篇和第一四二篇,
(15) 其餘的聖詠都該在晚禱中念。
(16) 既然還缺少三篇聖詠,那麼從以上數目中較長的聖詠:聖詠第一百三十八篇、第一百四十三篇及第一百四十四篇,將其分成兩段來念。
(17) 不過,因為聖詠第一百十六篇太短,該將它同聖詠第一百十五篇合併。
(18) 晚禱中聖詠的次序,就這樣編排,至於晚禱中的其他部分—讀經、對答詠、讚美詩、啟應經及謝主曲—則照上面的規定誦念。

(19) 夜禱,每天都念同樣的聖詠,就是聖詠第四篇、第九十篇、以及第一百三十三篇。

[如遇閏年則(20)-(25)於2/24念]

(20) 為白天各時辰的聖詠次序,既然已經安排好,其餘的一切聖詠,該平均分配給七天的誦讀日課,
(21) 把其中較長的分成段落,每夜選定十二篇聖詠。

(22) 無論如何,我們極力主張,如果有人不滿意這種聖詠的分配法,他該以他認為更好的方式,另行安排。
(23) 但是,在任何情形下,都該把一百五十篇聖詠,在一週內全數念完,並且在每個主日的誦讀日課中重新開始。
(24) 如果在一週的時間內,會士沒有念完全不聖詠及慣常的聖歌,則顯出他們在所誓許的侍主神業上太散漫。
(25) 因為我們都讀過,我們的聖祖們在一天之內,就努力完成了這件工作,但願我們這些還不夠熱心的人,至少能在一週內完成此神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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