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6日 星期四

聖本篤會規 第二十一章 會院中的十人長

聖本篤會規
第二十一章
會院中的十人長

[如遇閏年則於2/27念]

(1) 如果修會是一個大團體,我們應該由弟兄中選出,有美好聲望和聖善生活的人,作為十人長。
(2) 他們按照天主的誡命和會父的指示,負責管理這十人小組中所有的事情。
(3) 具有如此品性的人,被選為十人長後,會父便能放心的把自己的重任,讓他們來分擔。
(4) 我們選擇十人長,是按照他們生活的完善和對超性事理的智慧,而不是照入會的先後。

(5) 如果在十人長中,有人變得驕傲自負,應該受譴責,經過一次、二次、甚至三次的糾正,如果他還不肯改正,就該將他免職,
(6) 而另外選出能稱職的人,來代替他的位置。
(7) 我們對於院長,也有同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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