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本篤會規
第三十二章
會院中的器皿與財物
(1) 會院中的器皿衣物和其他物品,應由會父指派一位,在平日表現和品格上能夠信賴的弟兄來負責;
(2) 假如他認為適當,也可將各項物品,交給他們保管收藏。
(3) 會父對於這些物品,應該保存一份清單,以便弟兄在交接職務時,能知道交給什麼,並收回什麼。
(4) 如果有誰在使用會院財物時,有所怠慢或疏忽,應該糾正他。
(5) 如果他不改正,就應該接受規定的處罰。
六月廿八日 (十三主日)
15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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