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本篤會規
第六十五章
會院中的院長
(11) 所以,為了維持和平與友愛,我們認為,最好由會父自己全權處理會院中的事務。
(12) 如果可能,照我們上面所安排的,會院中一切事務,由十人長依照會父的指示來處理。
(13) 如此,職務既由多人分擔,則無人會因此而驕傲了。
(14) 但是,如果當地環境需要,或由全體會士謙恭合理地請求,而會父也認為有益時,
(15) 會父本人便應該和敬畏天主的弟兄們商議,而後選拔一人,任命他為院長,
(16) 然而,該院長應以恭敬的態度執行會父交托給他的職務,而不做違反會父意願或指示的事。
(17) 因為,被提舉得愈高的人,愈應謹守本會規的教訓。
(18) 若是發現院長有重大缺失,或是因受提拔而陷於驕傲,或有蔑視聖會規的實證,則應口頭警告他,直到第四次。
(19) 若他仍不改過,就依常規施以懲戒。
(20) 若是,這樣做,他依舊不改,就革去其院長的職位,再另選稱職的人。
(21) 倘若日後,他在團體中仍不安分、不服從,就將他逐出會院。
(22) 不過,在會父這一方面,他也該牢記於心,凡他所做的一切判斷,都必須向天主有所交代,以防他的靈魂內燃起嫉妒的火焰。
六月廿八日 (十三主日)
15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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