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5日 星期四

聖本篤會規 第二十八章 對屢經糾正而不改過的弟兄

聖本篤會規
第二十八章
對屢經糾正而不改過的弟兄

(1) 如果有弟兄,因某一過錯屢經糾正,甚至受到絕罰,仍不改正時,應該用更嚴厲的方法來糾正他,就是施以鞭打的處罰。
(2) 但是,如果他仍然不悔改,或竟然傲慢地起來為自己的行為辯護,﹙天主嚴禁﹚那麼會父就應該照著良醫的方法去做,
(3) 先用了外敷的藥物,勸告的藥膏,聖經中所提供的藥劑,最後也用燒灼的方法,如絕罰或鞭打。
(4) 而發現自己的努力仍然無效,就讓他使用更有效的一種藥方,即他自己和眾兄弟的祈禱,
(5) 求全能的上主治療那患病的弟兄,使他恢復健康。
(6) 但是,既或用了這種方法,仍然不能治好他,那麼會父就該使用割除的刀,如宗徒所說的:「你們務要把那壞人從你們中間剷除!格前五13
(7) 又說:「若不信主的一方要離去,就由他離去。」﹙格前七15
(8) 以免一隻病羊傳染了整個羊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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