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30日 星期四

聖本篤會規 第七十二章 會士們應有的熱心

聖本篤會規
第七十二章
會士們應有的熱心

(1) 熱心有引人離開天主,導入地獄的邪情;
(2) 也有遠離邪僻,導向天主,而達於永生的善情。
(3) 因此,會士應以最虔誠的愛,來培養善情的熱心。
(4) 所以,論尊敬要彼此爭先,﹙羅十二10
(5) 以最大的耐心,擔待彼此身心上的軟弱;
(6) 彼此爭先服從;
(7) 不要只求自己的利益,但也該求別人的利益;﹙格前十24
(8) 彼此以純潔的手足之情相敬相愛;
(9) 敬畏天主;
(10) 真誠而謙遜的敬愛會父;
(11) 愛基督於萬有之上。
(12) 願祂引領我們眾人,一齊到達永生。

2009年4月29日 星期三

聖本篤會規 第七十一章 弟兄間彼此服從

聖本篤會規
第七十一章
弟兄間彼此服從

(1) 在會院內,眾人不僅對會父表示聽命,弟兄之間也能彼此服從,這是天主的降福。
(2) 因為我們知道,服從是到達天主的必經之路。
(3) 因此,會父及他所立的長上的命令應當居先,對此我們不許任何私人命令超越它。
(4) 此外,晚輩該以愛心和關懷,服從他們的長輩。
(5) 如果發現有人好爭執,當糾正他。

(6) 如有弟兄,不論是為何細故,在會父或長上給予糾正時,
(7) 覺察到長上對自己動怒,或不滿時,無論如何細微,
(8) 他立即投其足下,伏地賠禮,直到長上息怒,給了降福為止。
(9) 凡蔑視此規,而不肯這樣做時,應受體罰,如果他執拗而不服,則將他逐出會院。

2009年4月28日 星期二

聖本篤會規 第七十章 無人膽敢隨意處罰他人

聖本篤會規
第七十章
無人膽敢隨意處罰他人

(1) 在會院中,一切僭權越分的機會都該避免。
(2) 因此我們明令,凡未經會父授權的人,不准絕罰或鞭打任何一位弟兄。
(3) 這些犯規的人,應在眾人前加以斥責,為叫其餘的人有所警惕。﹙弟前五20
(4) 不過,未滿十五歲的兒童,當由眾人小心管教及監護,
(5) 但仍該謹慎,且要合情合理。

(6) 所以,沒有會父的訓令,如有人擅自懲罰那十五歲以上的人,或者對兒童大發脾氣,應受會規所規定的處分。
(7) 因為經上記載說:「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多四15

2009年4月27日 星期一

聖本篤會規 第六十九章 會士們不得擅自彼此袒護

聖本篤會規
第六十九章
會士們不得擅自彼此袒護

(1) 會院中,當盡力防範這種風氣,就是不論任何理由,會士都不得擅自袒護另一位會士,
(2) 即使他們是骨肉至親,也不例外。
(3) 會士們不該以任何方式這樣做,因為它可能造成極嚴重的惡表。
(4) 如果有人違犯這條規矩,應受嚴厲的處罰。

2009年4月26日 星期日

聖本篤會規 第六十八章 如果弟兄被命做不可能的事

聖本篤會規
第六十八章
如果弟兄被命做不可能的事

(1) 弟兄若受命去做很難或不可能的事時,無論如何,這位弟兄應該極謙遜的服從,並接受這來自權威的命令。
(2) 但是,他若感到負擔遠超過自己的能力,就應該把自己不能勝任的理由,在適宜的時間,心平氣和地向自己長上陳述說明,
(3) 而無傲慢、反抗、爭辯的表現。
(4) 在陳述理由後,長上仍堅持他的決定和命令,那麼屬下應該知道,這是為了他的好處。
(5) 所以要以愛心去服從,並信賴上主的助佑。

2009年4月25日 星期六

聖本篤會規 第六十七章 奉命出外的弟兄

聖本篤會規
第六十七章
奉命出外的弟兄

(1) 凡奉命出外的弟兄,應請求眾弟兄和會父代他祈禱,
(2) 並且經常在日課最末的祈禱文中,記念不在場的弟兄。
(3) 出外回來的弟兄,在返回會院當天的各時辰日課結束後,即俯伏於聖堂地上,
(4) 請求眾人代他的過失祈禱。因為,他們在路途上,可能因為看見什麼或聽到什麼惡事,或由於閒談,而心緒受擾。

(5) 誰也不許把在會院外,所看見或聽到的事情,擅自告訴別人,因為這會引起極大的害處。
(6) 如果有人膽敢違犯,應受會規的處罰。
(7) 若無會父之命,擅自走出會院範圍,到某地方,或做某事,縱然是極小的事,也應該受到同樣的處分。

2009年4月24日 星期五

聖本篤會規 第六十六章 會院中應門的人

聖本篤會規
第六十六章
會院中應門的人

(1) 會院中應門的人,該是一位明智的長者,善於應對和傳達信息,他既是老成持重,就會堅守崗位。
(2) 應門的人是住在靠近大門的小室中,以便有人來時,經常能找到一位應接的人。
(3) 他一聽到有人叩門,或窮人呼叫,就回答:「感謝天主!」或「天主降福你!」隨即迅速前往,
(4) 本著敬畏天主之情和愛人的熱誠,謙和地招待他們。
(5) 若應門人需要助手,就派給他一位年輕的弟兄。

(6) 若是可能,在建立會院時,就設法使一切必須的事物,如用水、磨房、菜園,各種工藝場所等都設立在會院範圍內。
(7) 如此,會士們不必走出會院外,因為,那為他們的靈魂絕無好處。

(8) 我們希望在會院中,常常誦讀這部會規,以免有人以不知道做藉口。

2009年4月23日 星期四

聖本篤會規 第六十五章 會院中的院長

聖本篤會規
第六十五章
會院中的院長

(11) 所以,為了維持和平與友愛,我們認為,最好由會父自己全權處理會院中的事務。
(12) 如果可能,照我們上面所安排的,會院中一切事務,由十人長依照會父的指示來處理。
(13) 如此,職務既由多人分擔,則無人會因此而驕傲了。
(14) 但是,如果當地環境需要,或由全體會士謙恭合理地請求,而會父也認為有益時,
(15) 會父本人便應該和敬畏天主的弟兄們商議,而後選拔一人,任命他為院長,
(16) 然而,該院長應以恭敬的態度執行會父交托給他的職務,而不做違反會父意願或指示的事。
(17) 因為,被提舉得愈高的人,愈應謹守本會規的教訓。

(18) 若是發現院長有重大缺失,或是因受提拔而陷於驕傲,或有蔑視聖會規的實證,則應口頭警告他,直到第四次。
(19) 若他仍不改過,就依常規施以懲戒。
(20) 若是,這樣做,他依舊不改,就革去其院長的職位,再另選稱職的人。
(21) 倘若日後,他在團體中仍不安分、不服從,就將他逐出會院。
(22) 不過,在會父這一方面,他也該牢記於心,凡他所做的一切判斷,都必須向天主有所交代,以防他的靈魂內燃起嫉妒的火焰。

2009年4月22日 星期三

聖本篤會規 第六十五章 會院中的院長

聖本篤會規
第六十五章
會院中的院長

(1) 因選立院長而發生嚴重惡表,這種事在會院中是屢見不鮮的。
(2) 因為,有些人被驕傲的惡魔所鼓動,而自視為會父第二,由於僭越職權,他們樹立惡表,並在團體中引起糾紛,造成不和。
(3) 特別是發生在會父和院長是由同一主教或會父所選立的會院裡。
(4) 顯而易見的,這種情形是多麼不合理,因為從院長被立之初,就給了他驕傲的機會。
(5) 這種不隸屬於會父權下的觀念,已經進入他的心中,他會對自己說:
(6)「因為你和會父都是由同一些人所推選的。」

(7) 從此,便掀起了嫉妒、爭吵、毀謗、競爭、分裂和紊亂。
(8) 結果致使會父和院長既彼此不和,他們的靈魂必因此而陷於危險。
(9) 那些在他們之下的人,因偏袒一坊,亦將同歸於喪亡。
(10) 造成此危險局面的罪過,應由那些種下這紊亂禍因的人員負責。

2009年4月21日 星期二

聖本篤會規 第六十四章 論推選會父

聖本篤會規
第六十四章
論推選會父

(7) 會父選出後,他當時常自思所受何職,將向誰交代「管家的帳目。」﹙路十六2
(8) 並且他該知道,他的職責是造福弟兄,不是專為管制他們。
(9) 所以他該精通上主的法律,因而具有豐富的知識,能從中提取新舊事物。﹙瑪十三52﹚他該是貞潔、沉著而慈祥。
(10) 常將仁慈置於公義之前,﹙雅二13﹚好使自己也蒙受主的仁慈。
(11) 他應該憎恨罪惡,愛護弟兄。
(12) 在糾正過失時,他應該謹慎從事,而不可操之過急,免得急於刮除銹垢,竟打破器皿。
(13) 他常想到自己的軟弱,並記住「破傷的蘆葦,祂不折斷」﹙依四十二3
(14) 我們的意思,並不是說他應該縱容惡習,任其滋長。反之,就如我們前面所說的,他應該懷著愛心,以謹慎的態度,在各種情況下,用他認為最好的辦法,來除掉惡習。
(15) 他該設法使人愛戴,而不是懼怕。

(16) 他不該急躁和多慮,不可苛求和剛愎自用,也不可嫉妒和多疑,否則他將無法安寧。
(17) 在出命上,他應該審慎而體諒弟兄;在分配工作上,無論是關於天主的事或世俗的事,都應該謹慎而適度。
(18) 記住聖雅格的謹慎,他說:「若一天只顧催趕,全群牲畜都要死盡」﹙創卅三13
(19) 因為謹慎乃諸德之母,會父應該以雅格和其他謹慎的例子,做為榜樣,來協調一切事情,使得強壯者有努力進取的機會,而軟弱者,也不至沮喪退縮。

(20) 總之,他尤其應該仔細地遵守此會規,
(21) 在善盡職責之後,他便能聽到上主讚美那按時配給給家人糧食的好管家,所說的話:「我實在告訴你們,主人必要委派他管理自己的一切財產。」﹙瑪二十四47

2009年4月20日 星期一

聖本篤會規 第六十四章 論推選會父

聖本篤會規
第六十四章
論推選會父

(1) 推選會父,常該遵循此原則,就是,由全體會士,秉著敬畏天主之情,而選出的;或由部分會士—人數雖少,但他們的意見卻較健全—來選會父。
(2) 候選人是應該依據其聖德的生活和對於超性事理的智慧來決定,即使他在團體中的位次是最末的一位,也能被選。

(3) 倘若全體會士竟同意選出一位苟合他們惡習的人為會父,這是天主嚴禁的。
(4) 若當地主教、會父們、或附近教友得知他們的惡行,
(5) 便該阻止這般惡人的陰謀實現,並為天主的家庭,另立稱職的管家。
(6) 他們確知,如果他們本著純正的意向和對天主的熱忱,來做這件事,他們將得到豐厚的報酬。反之,他們若置諸不理,將獲罪於天主。

2009年4月19日 星期日

聖本篤會規 第六十三章 會士的位次

聖本篤會規
第六十三章
會士的位次

(10) 因此,晚輩應該尊敬長輩,而長輩應該愛護他們的晚輩。
(11) 彼此間的稱呼,誰也不許直呼名字。
(12) 長輩應稱晚輩為弟兄,晚輩則稱長輩為父老,表示敬之如父。
(13) 至於會父,因為我們相信他代表基督,故稱他為「主」或「會父」,並非由於他自己的僭用,而是出於對基督的愛慕和尊敬。
(14) 會父自己,則應對此深作反省,注意自己的言行相稱於自己的地位。

(15) 無論在何處,弟兄們相遇,晚輩要請求長輩的祝福。
(16) 長輩走過時,晚輩應起立讓座,除非長輩示意,否則晚輩不得擅自坐下。
(17) 如此,正如經上所說:「論尊敬,要彼此爭先。」﹙羅十二10

(18) 至於孩童,包括幼童和少年,在聖堂和飯廳中,應該嚴格地保持他們的位次。
(19) 除飯廳和聖堂外,不論他們在那裡,都該受到監督和管束,直到他們能辨別是非的年齡。

2009年4月18日 星期六

聖本篤會規 第六十三章 會士的位次

聖本篤會規
第六十三章
會士的位次

(1) 會士們在會院中的位次,是依照入會的先後,生活的表現,及會父的指派來決定的。
(2) 但是,會父不應該濫用職權,做任何不公平的措施,而擾亂了托付給他的羊群。
(3) 他該常常想到自己的一切決定和行為,將來都要向天主有所交代。
(4) 因此,會士們按照會父指定的位次,去行平安禮、領聖體、領唱聖詠,至於誦經席的位次亦然。
(5) 不論何處,都不該以年齡來決定位次,或影響位次的決定。
(6) 因為撒慕爾達尼爾,尚在少年時,就審判了長老們。﹙撒上三、達十三44~62
(7) 所以,除了我們上面所說,會父因特別理由所提拔,或為了確實原因而降級的人外,其餘的人,都按照入會的先後而排定位次。
(8) 例如:同一天中,後來到會院的,不管他的年齡或地位,他的位次總是在先來到會院者的後面。
(9) 只有孩童,在一切事上應受眾人的管束。

2009年4月17日 星期五

聖本篤會規 第六十二章 論修會的司鐸

聖本篤會規
第六十二章
論修會的司鐸

(1) 如果會父願意在團體中,祝聖一位司鐸或六品時,他應該由他的會士中,選出一位堪當此職務的弟兄。
(2) 但是,被祝聖的弟兄應當謹防自大和驕傲。
(3) 而且除了會父命令他的以外,不可擅自做任何事,要知道現在的他,更受會規的約束。
(4) 不可因為鐸品的緣故,把服從及會規所要求的紀律置諸腦後,而應該更加努力地走向天主。

(5) 讓他經常保持著入會時的席次,
(6) 除非他在祭台上盡司祭的職務,或因為他的生活聖善,由團體推舉和會父之意而擢升。
(7) 但是,他該知道,他也必須遵守十人長或院長所訂的規律。
(8) 倘若他擅敢違犯,則不以他為司鐸,卻以他為叛徒,加以裁判。
(9) 若再三規勸後,仍不改正,甚至將主教也請來作證,
(10) 這樣他仍不改過,而他的惡行已為眾人所知,就將他逐出會院。
(11) 但是,只有當他執拗和拒絕順服會規時,才這樣做。

2009年4月16日 星期四

聖本篤會規 第六十一章 論收納來自外方的修道人

聖本篤會規
第六十一章
論收納來自外方的修道人

(5) 日後他決定在會院客居,不該拒絕他的意願,尤其是在他客居期間,已足夠看出他的為人。
(6) 但是,在他作客時,若發現他是一個奢求,或有邪惡傾向的人,不但該拒絕他加入團體,
(7) 而且還要禮貌地請他離去,免得他那惡劣的生活,影響他人。

(8) 如果他並未表現出該是被驅逐的那類人,不但在他自己請求入會時,應接受他做團體的一員,
(9) 而且,還該勸他留下來,好使別人學習他的榜樣。
(10) 因為,到處都是事奉同一天主,都是為同一的君王作戰。
(11) 此外,會父若發現他是一位高尚的人,也可以將他安插在稍高的位次上,
(12) 不但對修道人如此,對於前面所說的司鐸或聖職人員也一樣,若他們的生活表現良好,值得擢升,會父可提升他們到高於入會時的位次。

(13) 但是,會父應留心,對於一位來自我們所知道的修會會士,若無其會父的同意或介紹信,絕不收納。
(14) 因為經上記載:「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多四15

2009年4月15日 星期三

聖本篤會規 第六十一章 論收納來自外方的修道人

聖本篤會規
第六十一章
論收納來自外方的修道人

(1) 如果一位修道人從遠方來,願意客居會院中,
(2) 只要他對當地的習俗感到滿意,並且不以過份的要求打擾會院,
(3) 又對所遇到的一切都滿意時,他願意住多久,就留他多久。
(4) 但是,他若本著愛心,謙恭合理地批評,或指出什麼事,會父就該慎重的加以考慮,或許天主派他來,為的就是這個目的。

2009年4月14日 星期二

聖本篤會規 第六十章 願申請入會的司鐸

聖本篤會規
第六十章
願申請入會的司鐸

(1) 若有司鐸請求入會,不應該輕易地給予許可。
(2) 但是,他若堅決地繼續請求,就讓他知道,他必須遵守一切規律,
(3) 什麼也不能為了自己的方便而有所寬鬆,就如經上所說的:「朋友,你來做什麼的?」﹙瑪二十六50
(4) 讓他站在靠近會父的席位,給予降福或舉行彌撒聖祭,但該有會父的命令。
(5) 若無此命令,他不該擅自做任何事,要知道自己是隸屬於會規之下,且更該給眾人立謙遜的榜樣。
(6) 當會院中分派職位或其他事務時,
(7) 他應該想到自己的位次是按照入會的日期而定,不是因敬重司鐸聖秩所授與的。

(8) 若其他的聖職人員,抱有同樣的志願,希望加入修會,可將他們安插在中間的位置。
(9) 但是,他們必須許下遵守會規和定居會院,方可收納。

2009年4月13日 星期一

聖本篤會規 第五十九章 貴族和窮人所獻的子弟

聖本篤會規
第五十九章
貴族和窮人所獻的子弟

(1) 如果貴族,願將自己的兒子送到修會來奉獻給天主,而孩子又極年幼,他的父母該寫我們上面所說的請求書。
(2) 在奉獻禮時,將請求書及孩子的手,用祭台布裹起來,一同獻上。

(3) 至於他們的財產,他們該在此請求書中宣誓許下,絕不親手或藉中間人,或以其他任何方法,給他任何東西,或可能獲得任何東西的機會。
(4) 如果他們不願意這樣做,而願為自己的神益,將一些財產當作贈品捐給修會,
(5) 他們若願意,仍可保留其收益。
(6) 這樣就杜絕了一切門路,絲毫不給孩子留下希望,因為我們由經驗知道,孩子可能因此受騙而喪亡﹙天主嚴禁﹚。

(7) 家境較差的人,也該以同樣方式作奉獻,
(8) 但是,一無所有的人,只須寫請求書,奉獻禮時,在證人前,獻上他們的孩子。

2009年4月12日 星期日

聖本篤會規 第五十八章 論收納新弟兄的態度

聖本篤會規
第五十八章
論收納新弟兄的態度

(17) 新入會的弟兄,應該在聖堂裡,當眾做以下的許諾:恆常、進德及服從。
(18) 當他在天主及諸聖前,作此許諾時,他該知道,日後他的行動若違背這許諾,就是嘲弄天主,將受到祂的譴罰。
(19) 祂該將此許諾,以聖堂內所供聖髑的聖人及在場會父之名,寫成一份請求書。
(20) 他該親手繕寫這份請求書,如果他不識字,可請人代筆,但要親自畫押,並親手將此請求書放在祭台上。
(21) 隨後即誦唸這段經文:「主,照禰的諾言,扶持我的生命,不要讓我的希望成為泡影。」﹙詠一一八116
(22) 全體會士答念這段經文,重複三次,並加念聖三光榮頌。
(23) 接著,這位初學生應該俯伏在每一位弟兄足前,請他們代他祈禱,從那天起,他便算是團體中的一員了。

(24) 如果他有財產,應該是先施捨給窮人,或正式的捐贈給修會,自己毫不保留任何東西。
(25) 他該知道,從那天起,就連自己身體的所有權,也不屬於自己了。
(26) 隨後,讓他在聖堂裡,脫下他所穿的衣服,換上會衣。
(27) 但是,他所脫下的衣服,應保存在藏衣室裡,
(28) 日後他若因惡魔的誘惑,而決定出會,﹙天主嚴禁﹚該脫去他的會衣,逐出會院。
(29) 至於他的發願請求書,會父由祭台上取下後,保存在會院中,不交還給他。

2009年4月11日 星期六

聖本篤會規 第五十八章 論收納新弟兄的態度

聖本篤會規
第五十八章
論收納新弟兄的態度

(1) 對於新來要求改變自己生活的人,不應輕易讓他進來,
(2) 但該如宗徒所說的:「要考驗那些是否出於天主。」﹙若壹四1
(3) 倘若四、五天後,發現那新來的人,竟能忍受所加給他的嚴厲待遇及入會的困難,而繼續叩門,繼續申請,
(4) 此時才收他進來,並讓他在客房裡小住幾天。
(5) 然後,讓他住進初學生們讀書、默想、飲食、起居的初學院裡。

(6) 派一位善於贏得人靈的長者,特別照顧他們。
(7) 他該觀察這位初學者,是否真正尋求天主、熱心參與天主的神業、願意服從、並樂於接受屈辱。
(8) 同時告訴他,要到達天主那裡,所必須經過的艱難及崎嶇不平的道路。

(9) 如果他許下恆常並堅持到底,兩個月以後,便將這部會規,順序讀給他聽。
(10) 並對他說:「請看,這便是你願意在它之下作戰的法規,你若能遵守,請進來;若不能夠,可自由離去。」
(11) 如果他仍堅定不移,讓他回到上述的初學院,再考驗他的耐性。
(12) 六個月後,再將這部會規,讀給他聽,好使他知道他所度的是什麼生活。
(13) 如果他仍不動搖,四個月後,將這部會規向他再讀一次。
(14) 經過深思熟慮後,他許下完全遵守這部會規,並在一切事上聽命,就收他入會。
(15) 但是,他該知道,按照會規的規定,從那天起,便不得離開修會。
(16) 因為在這樣長期的考慮中,他可自由接受或拒絕這會規,但今後他不得擺脫它的束縛。

2009年4月10日 星期五

聖本篤會規 第五十七章 修會中的手藝人

聖本篤會規
第五十七章
修會中的手藝人

(1) 修會中若有手藝人,在得到會父許可後,他們應該極謙恭地操作手工藝。
(2) 但是,他們當中若有人,因為自己手工的技藝而自負,自以為對修會有所貢獻,
(3) 該命他離開手藝的工作,除非他後來謙抑自下,重獲會父許可,否則不得再操手藝。

(4) 如果有手藝成品出售,經手這批交易的人,不得行使欺詐,
(5) 他們應時常想到阿納尼亞和撒斐拉夫婦在肉軀上所受的死亡。﹙宗五1~11
(6) 否則他們自己,和其他凡在修會財物上行使欺詐的人,在靈魂上要受到同樣的死亡。

(7) 在售價上不要讓貪吝的毛病潛入,
(8) 物品的價格要比一般售價低些,
(9) 「好叫天主,在一切事上,因耶穌基督而受到光榮。」﹙伯前四11

2009年4月9日 星期四

聖本篤會規 第五十六章 會父的餐桌

聖本篤會規
第五十六章
會父的餐桌

(1) 會父經常和賓客及朝聖人士一同用餐,
(2) 若無賓客時,會父有權邀請任何弟兄來和他一同用餐。
(3) 但是,為了維持紀律,該給眾弟兄留下一二位年長的弟兄。

2009年4月8日 星期三

聖本篤會規 第五十五章 論兄弟們的衣履

聖本篤會規
第五十五章
論兄弟們的衣履

(15) 至於寢具,一床墊子,一條氈子,一條被及一個枕頭,也就夠了。

(16) 會父應時常檢查床舖,查看是否有人私藏財物。
(17) 如果發現私藏非由會父處領來的東西,應該受到嚴厲的處分。
(18) 為根除私人佔有的惡習,會父供應一切必需品:
(19) 會衣、會袍、襪子、鞋子、腰帶、小刀、筆、針、手帕、寫字板,這樣可以免除所有的藉口。

(20) 會父常常想到宗徒大事錄上那句話:「照每人所需要的分配。」﹙宗四35
(21) 因此,會父應用這種方法,體諒需要者的軟弱,而不顧慮嫉妒者的惡意。
(22) 不過,在他做一切決定時,都要想到天主在末日的賞罰。

2009年4月7日 星期二

聖本篤會規 第五十五章 論兄弟們的衣履

聖本篤會規
第五十五章
論兄弟們的衣履

(1) 按照所居地的自然環境和氣候,工給弟兄們衣履,
(2) 因為寒冷地方需要多,而溫暖地方需要少。
(3) 這應由會父來做決定。
(4) 不過,我們認為在一般的情況下,一位修道人有下列的衣服就足夠了:一件會衣,一件帶風帽的會袍,
(5) 冬天用厚毛呢的,夏天用薄的或舊的,
(6) 一件工作用的聖衣,和遮護腳的鞋襪。

(7) 對於這些衣服的顏色和質料,會士們不得抱怨,該以當地所能供應,而價廉者為限。
(8) 會父應該注意到衣服的尺碼,務使穿著合身,而不短絀。

(9) 凡領到新衣的人,立即交回舊衣,放在藏衣室裡,以備賙濟窮人。
(10) 為夜間穿著及換洗,一位會士有兩件會衣,兩件會袍,也就夠了。
(11) 再多的,就是多餘,應取去。
(12) 同樣,當他們領到新襪或其他物品時,應將舊的交回。

(13) 奉命出外的弟兄,應向藏衣室領取襯褲,回來後,洗乾淨,交回原處。
(14) 他們的會衣和會袍,也要比平日穿的好些,這些在他們啟程前向藏衣室領取,回來後,交回原處。

2009年4月6日 星期一

聖本篤會規 第五十四章 會士可否接受信件及其他物品

聖本篤會規
第五十四章
會士可否接受信件及其他物品

(1) 若無會父的許可,會士們絕不可與父母,其他人士或同會弟兄有信件往來,或互贈紀念品及其他小禮物。
(2) 若有人送東西給他們,即或是父母給的,在稟明會父前,不可擅自收下。
(3) 即使會父許他收下,會父亦有權將它贈給他人,
(4) 而原來收禮的弟兄,不該傷心,以免給魔鬼機會。﹙弗四27、弟前五14
(5) 如果有人敢擅自違犯的,當受會規的懲罰。

2009年4月5日 星期日

聖本篤會規 第五十三章 論接待賓客

聖本篤會規
第五十三章
論接待賓客

(16) 會父和客人應該有單獨的廚房,因為修院內經常有客人,所以客人隨時來訪,都不至打擾弟兄們。
(17) 會父每年指派兩位善盡此職的弟兄,管理那廚房,
(18) 在需要時,派給助手,好使他們服務時沒有怨言,反之,當工作清閒時,則派給他們其他的工作。
(19) 不僅對他們如此,凡修會中所有的職務,都遵循同一原則,
(20) 即在需要幫忙時,供給助手,弟兄空閒時,就命他們做別的事。

(21) 客房裡應由一位敬畏天主的弟兄管理,
(22) 裡面準備好足夠的床位,天主的家由謹慎的人,用謹慎的態度管理。

(23) 若無長上之命,任何弟兄都不可與客人交往或談話。
(24) 如果偶然遇見他們,如上述,應謙恭的施禮,並請他們祝福,說明自己沒有和客人談話的許可,隨即離去。

2009年4月4日 星期六

聖本篤會規 第五十三章 論接待賓客

聖本篤會規
第五十三章
論接待賓客

(1) 凡外來的客人,要像接待基督一樣接待他們,因為祂將說:「我作客,你們收留了我。」﹙瑪二十五35
(2) 對於客人,應該給以相稱他們身分的尊敬,尤其是對同道的人迦六10﹚和朝聖者,更是如此。

(3) 因此,凡聽到客人來的通報,長上或弟兄們,就該以充滿愛心的禮貌來接待他們。
(4) 首先,大家一同祈禱,並在平安內合一;
(5) 為預防魔鬼的詭計,在祈禱之前,不宜行平安禮。

(6) 在迎送客人行禮問候時,應極其謙恭,
(7) 或俯首鞠躬,或伏地致敬,就像朝拜基督,因為祂的確在這些客人身上,受到接待。
(8) 迎接客人時,先請他們到聖堂祈禱,然後長上或由他指派的弟兄,坐下陪客。
(9) 為啟迪客人,先在他面前朗讀上主的法律,而後殷勤款待。
(10) 除了不能破例的大齋日外,為了客人,長上不必守齋,
(11) 但是,弟兄們仍應守齋。
(12) 會父先倒水給客人洗手,
(13) 然後和全體弟兄一起給所有客人濯足。
(14) 濯足禮完畢後,他們誦念這段經文:「天主,我們在禰的殿裡,沉思默念著禰的仁慈。」﹙詠四十九/四十八10

(15) 接待窮人和朝聖者,應格外殷勤周到,因為基督特別是在他們身上受到接待。至於富人,由於我們的敬畏心,自然會尊敬他們。

2009年4月3日 星期五

聖本篤會規 第五十二章 會院中的聖堂

聖本篤會規
第五十二章
會院中的聖堂

(1) 聖堂,應是一個名符其實的祈禱地方,不該在裡面做其他事情,或存放任何物品。
(2) 當日課完畢,眾人應靜默退出,並謹守對天主該有的尊敬,
(3) 如此,若弟兄願意私自祈禱,就不會受到攪擾。
(4) 其他時候,也是一樣,若有人願意私自祈禱,該簡單的進去祈禱,不可大聲,而是帶著眼淚,熱心祈禱。
(5) 日課結束後,如上面所說,凡是不願以這種方式祈禱的人,就不許他留在聖堂內,以免打擾別人。

2009年4月2日 星期四

聖本篤會規 第五十一章 出外不遠的弟兄

聖本篤會規
第五十一章
出外不遠的弟兄

(1) 一位弟兄,因事奉命外出,預期當天即可返回會院,當他在外時,即使有人再三催請,也不得擅用飲食,
(2) 除非得到會父的許可,
(3) 否則,不守此規者,應受絕罰。

2009年4月1日 星期三

聖本篤會規 第五十章 在遠處工作或旅行在外的弟兄

聖本篤會規
第五十章
在遠處工作或旅行在外的弟兄

(1) 在遠處工作,而不能按時到聖堂祈禱的弟兄,
(2) 經會父認為情形確實,
(3) 就在工作地點,懷著敬畏之情置身主前,雙膝跪地,恭行天主的神業。

(4) 同樣,奉命出外,在旅途中的弟兄,也不得疏忽規定的日課,應盡其所能,獨自誦念,不要忽略了事主的神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