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1日 星期三

聖本篤會規 第三十三章 會士可否擁有私物

聖本篤會規
第三十三章
會士可否擁有私物

(1) 此種惡習,應由會院中連根拔除,
(2) 凡未經會父許可,沒有人可以擅自給出或接受任何物品,
(3)或擁有任何私物,即使是書、寫字板、或筆等,總之,任何小東西都不行私有。
(4) 因為即使他們的身體和意志,也不能由自己作主。
(5) 他們的一切需要,都仰賴會院之父供給。凡不是會父所給,或未經會父許可而擁有的物品,都是不合法的。
(6) 如經上記載,凡個人所有的,沒有人說是自己的,都歸公用。﹙宗四32

(7) 若發現有人放縱此惡習,讓他一次、再次地受到譴責。
(8) 如他不改正,便讓他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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