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日 星期日

聖本篤會規 第二十四章 論絕罰的標準

聖本篤會規
第二十四章
論絕罰的標準

(1) 絕罰或其他處罰,應該依照所犯過錯的輕重而定。
(2) 至於過錯的輕重,必須由會父親自裁決。

(3) 如果發現弟兄犯了較輕的過錯,就不准他和眾人一同用餐。
(4) 此外,我們對他還有一些規定:如在聖堂中不能領唱聖詠、對經或讀經,直到做完補贖為止;(5) 在餐廳內,他必須等待眾人吃完後才獨自用餐,
(6) 譬如弟兄們再中午十二時用餐,他就在下午三時;弟兄們在下午三時用餐,他就在晚上,
(7) 直到他做完了相稱的補贖,而得到了寬恕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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