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3日 星期二

聖本篤會規 第二章 會父

聖本篤會規
第二章
會父

(23) 會父在訓導時,常該遵從宗徒的教訓:「去反駁,去斥責,去勸勉。」(弟後四2
(24) 有時要顯出師長的威儀,有時要表露出慈父的親情,因時制宜,剛柔並用。
(25) 就是說,對於不守紀律的浮躁份子,他應該嚴加譴責;對於那些服從、溫和、忍耐的人,他應該鼓勵他們在品德上再求長進。可是,對那些怠惰與傲慢的人,我們卻要求他去責罰並改正。
(26) 對於犯過者的過失,他不該視若無睹。但是,既然他有權力,就當在那些過失首次出現時,立刻連根拔除,應該記得史羅司祭厄里的下場。(撒上二11~四18
(27) 對那些個性馴良和領悟力較強的人,在頭一、二次犯過時,他應該婉言相勸。
(28) 但對那些個性魯莽、頑硬、驕傲及不順從的人,當他們初次犯過時,他便該以鞭打或其他體罰來糾正他們。要知道經上說:「要糾正奴才,不宜用言語;即使他明白,他仍不服從。」(箴二十九19
(29) 又說:「你要用棍杖打他,是救他的靈魂免下陰府。」(箴二十三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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