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4日 星期二

聖本篤會規 第四十四章 受絕罰者應如何做補贖

聖本篤會規
第四十四章
受絕罰者應如何做補贖

(1) 一位因嚴重過失受絕罰,不得和眾人一起在聖堂誦禱,或一同用餐的弟兄,應該做以下的補贖:在日課結束時,他立即安靜地跪伏於聖堂門口,
(2) 當弟兄們走出聖堂時,即叩首至地,俯伏於他們足前,
(3) 他這樣做,到會父認為夠了為止。
(4) 接著,會父命他前來,首先,他俯伏於會父足下,然後伏於眾弟兄足前,請他們代為祈禱。
(5) 接著若有會父命令,就讓他回到誦經席,站在會父指定的席位上。
(6) 若沒有會父更進一層的命令,在聖堂中,他不得擅自領唱聖詠、讀經、或領誦其他經文。
(7) 此外,每一個時辰的日課結束後,他應在自己站立的席位上俯伏於地,
(8) 繼續做補贖,直到會父命他停止。

(9) 至於那些因輕微過失,所受的絕罰,只是不能和大家一同用餐的弟兄,應該在聖堂內做補贖,直到會父命他停止,
(10) 並降福他們說:「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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