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3日 星期一

聖本篤會規 第四十三章 對參與神業或用餐遲到的弟兄

聖本篤會規
第四十三章
對參與神業或用餐遲到的弟兄

(13) 至於進餐時,如果有人未能在啟應經以前趕到,和大家一起念起應經和集禱經同時入席,
(14) 假如遲到是出於他的疏忽或壞習慣,應糾正他一次或兩次;
(15) 若他還不能改正,就不許他和大家同桌共食,
(16) 讓他離開眾人,獨自用飯,並取消他原有的那份酒,直到他做完補贖改正過失為止。
(17) 如果有人在念飯後的啟應經時不在,也該受同樣的處罰。

(18) 在規定的時間前後,誰都不得擅自取用飲食。
(19) 但是,有時長上賜給弟兄什麼東西,當時他若拒而不受,過後又想要先前所拒絕的東西,或其他東西,除非他做了相稱的補贖,否則什麼也得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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