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0日 星期五

聖本篤會規 第五十七章 修會中的手藝人

聖本篤會規
第五十七章
修會中的手藝人

(1) 修會中若有手藝人,在得到會父許可後,他們應該極謙恭地操作手工藝。
(2) 但是,他們當中若有人,因為自己手工的技藝而自負,自以為對修會有所貢獻,
(3) 該命他離開手藝的工作,除非他後來謙抑自下,重獲會父許可,否則不得再操手藝。

(4) 如果有手藝成品出售,經手這批交易的人,不得行使欺詐,
(5) 他們應時常想到阿納尼亞和撒斐拉夫婦在肉軀上所受的死亡。﹙宗五1~11
(6) 否則他們自己,和其他凡在修會財物上行使欺詐的人,在靈魂上要受到同樣的死亡。

(7) 在售價上不要讓貪吝的毛病潛入,
(8) 物品的價格要比一般售價低些,
(9) 「好叫天主,在一切事上,因耶穌基督而受到光榮。」﹙伯前四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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