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4日 星期二

聖本篤會規 第六十章 願申請入會的司鐸

聖本篤會規
第六十章
願申請入會的司鐸

(1) 若有司鐸請求入會,不應該輕易地給予許可。
(2) 但是,他若堅決地繼續請求,就讓他知道,他必須遵守一切規律,
(3) 什麼也不能為了自己的方便而有所寬鬆,就如經上所說的:「朋友,你來做什麼的?」﹙瑪二十六50
(4) 讓他站在靠近會父的席位,給予降福或舉行彌撒聖祭,但該有會父的命令。
(5) 若無此命令,他不該擅自做任何事,要知道自己是隸屬於會規之下,且更該給眾人立謙遜的榜樣。
(6) 當會院中分派職位或其他事務時,
(7) 他應該想到自己的位次是按照入會的日期而定,不是因敬重司鐸聖秩所授與的。

(8) 若其他的聖職人員,抱有同樣的志願,希望加入修會,可將他們安插在中間的位置。
(9) 但是,他們必須許下遵守會規和定居會院,方可收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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