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3日 星期四

聖本篤會規 第六十五章 會院中的院長

聖本篤會規
第六十五章
會院中的院長

(11) 所以,為了維持和平與友愛,我們認為,最好由會父自己全權處理會院中的事務。
(12) 如果可能,照我們上面所安排的,會院中一切事務,由十人長依照會父的指示來處理。
(13) 如此,職務既由多人分擔,則無人會因此而驕傲了。
(14) 但是,如果當地環境需要,或由全體會士謙恭合理地請求,而會父也認為有益時,
(15) 會父本人便應該和敬畏天主的弟兄們商議,而後選拔一人,任命他為院長,
(16) 然而,該院長應以恭敬的態度執行會父交托給他的職務,而不做違反會父意願或指示的事。
(17) 因為,被提舉得愈高的人,愈應謹守本會規的教訓。

(18) 若是發現院長有重大缺失,或是因受提拔而陷於驕傲,或有蔑視聖會規的實證,則應口頭警告他,直到第四次。
(19) 若他仍不改過,就依常規施以懲戒。
(20) 若是,這樣做,他依舊不改,就革去其院長的職位,再另選稱職的人。
(21) 倘若日後,他在團體中仍不安分、不服從,就將他逐出會院。
(22) 不過,在會父這一方面,他也該牢記於心,凡他所做的一切判斷,都必須向天主有所交代,以防他的靈魂內燃起嫉妒的火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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