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8日 星期二

聖本篤會規 第七十章 無人膽敢隨意處罰他人

聖本篤會規
第七十章
無人膽敢隨意處罰他人

(1) 在會院中,一切僭權越分的機會都該避免。
(2) 因此我們明令,凡未經會父授權的人,不准絕罰或鞭打任何一位弟兄。
(3) 這些犯規的人,應在眾人前加以斥責,為叫其餘的人有所警惕。﹙弟前五20
(4) 不過,未滿十五歲的兒童,當由眾人小心管教及監護,
(5) 但仍該謹慎,且要合情合理。

(6) 所以,沒有會父的訓令,如有人擅自懲罰那十五歲以上的人,或者對兒童大發脾氣,應受會規所規定的處分。
(7) 因為經上記載說:「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多四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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