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7日 星期五

聖本篤會規 第六十二章 論修會的司鐸

聖本篤會規
第六十二章
論修會的司鐸

(1) 如果會父願意在團體中,祝聖一位司鐸或六品時,他應該由他的會士中,選出一位堪當此職務的弟兄。
(2) 但是,被祝聖的弟兄應當謹防自大和驕傲。
(3) 而且除了會父命令他的以外,不可擅自做任何事,要知道現在的他,更受會規的約束。
(4) 不可因為鐸品的緣故,把服從及會規所要求的紀律置諸腦後,而應該更加努力地走向天主。

(5) 讓他經常保持著入會時的席次,
(6) 除非他在祭台上盡司祭的職務,或因為他的生活聖善,由團體推舉和會父之意而擢升。
(7) 但是,他該知道,他也必須遵守十人長或院長所訂的規律。
(8) 倘若他擅敢違犯,則不以他為司鐸,卻以他為叛徒,加以裁判。
(9) 若再三規勸後,仍不改正,甚至將主教也請來作證,
(10) 這樣他仍不改過,而他的惡行已為眾人所知,就將他逐出會院。
(11) 但是,只有當他執拗和拒絕順服會規時,才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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