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0日 星期一

聖本篤會規 第六十四章 論推選會父

聖本篤會規
第六十四章
論推選會父

(1) 推選會父,常該遵循此原則,就是,由全體會士,秉著敬畏天主之情,而選出的;或由部分會士—人數雖少,但他們的意見卻較健全—來選會父。
(2) 候選人是應該依據其聖德的生活和對於超性事理的智慧來決定,即使他在團體中的位次是最末的一位,也能被選。

(3) 倘若全體會士竟同意選出一位苟合他們惡習的人為會父,這是天主嚴禁的。
(4) 若當地主教、會父們、或附近教友得知他們的惡行,
(5) 便該阻止這般惡人的陰謀實現,並為天主的家庭,另立稱職的管家。
(6) 他們確知,如果他們本著純正的意向和對天主的熱忱,來做這件事,他們將得到豐厚的報酬。反之,他們若置諸不理,將獲罪於天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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